文学奖各奖项评奖委员会委员。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
3、鲁迅文学奖各奖项评奖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确定。
4、设立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事务性工作。
六、评选程序
1、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制订评奖工作细则,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批准后实行。
2、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发布公告,向中国作家协会各团体会员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艺术局及有关出版社、报刊社、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网站征集参评作品。
3、申报参评的作品,经评奖办公室审核后公示。如发现不符合参评条件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4、各评奖委员会委员阅读本体裁或门类的参评作品。
5、各评奖委员会分别举行会议。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经逐轮投票,产生不超过十篇(部)提名作品。
6、提名作品公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7、各评奖委员会经充分讨论,投票以不少于三分之二票数产生获奖作品。
8、实行实名投票。产生获奖作品的实名投票情况与评奖结果一并公布。
9、产生提名作品和获奖作品的投票由国家法定公证处公证。
10、评选结果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定后统一发布,举行颁奖活动,宣布获奖作品评语,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向获奖作品的责任编辑颁发证书。
七、评奖纪律
1、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奖委员会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发现此种行为,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作品的参评资格均予取消。
2、参评者及其亲属、参评作品的责任编辑及其亲属等直接关系人,不得担任各评奖委员会委员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参评作品发表和出版单位的负责人、参评作品的特约编辑、参评作品所在丛书的主编,不得担任该作品参评奖项的评奖委员会委员。
3、设立纪律监察组,监督评奖工作。
八、评奖经费
鲁迅文学奖评奖经费由中国作家协会负责。
九、本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制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