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被告(余某勋)合伙共有在建的位于益阳市朝阳开发区兴盛住宅组团第2号楼第一单元24套商品住宅及15间车库进行了查封。
2006年12月20日,湖南益阳兴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胡某伟、余某勋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将位于益阳市朝阳开发区大海塘村二组6.7亩土地由胡某伟、余某勋等共同开发,共同投资、利润分享、风险共担。2006年12月25日,胡某伟、熊某明、余某勋3人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书。
2008年1月13日,胡某伟、熊某明、余某勋三方协商一致,胡某伟、熊某明同意将此建筑工程承包给余某勋施工,签订了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2011年6月中旬工程完工后,余某勋以“兴裕公司”名义私自收取房屋预售款据为已有,违反了合作协议,侵犯了合伙人熊某明、胡某伟的合法权益,同年8月30日,原告熊某明、胡某伟依法向益阳市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为不影响司法公正,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沅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011年11月1日,沅江市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并于同年11月2日采取了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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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编辑李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