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NG>益阳的这起合伙侵权纠纷案的背后扑朔迷离
来源:红网 发表于 2011-10-10 07: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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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国法尊严 维护公民权益
——发生在湖南益阳的一起合伙侵权纠纷案
您听说过这样的事吗?甲(熊发明)、乙(胡叶伟)、丙(余立勋)合伙经营房地产,开发商品房,三人签订有合伙经营协议书。后甲、乙、丙商定:合伙经营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的施工项目承包给丙,并签订有甲、乙与丙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丙方未经甲、乙二个合伙人的同意擅自收取购房款挪作他用。现甲、乙二个合伙人勇敢地拿起了法律武器将此侵权纠纷诉至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放
2006年12月20日,湖南益阳兴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臧建国与胡叶伟、余立勋签订土地转让共同开发协议书。商定位于益阳市朝阳开发区大海塘村二组6.8亩土地由胡叶伟、熊发明、余立勋共同开发,共同投资、利润分享、风险共担。并于2006年12月25日三人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书。
2008年1月13日胡叶伟、熊发明、余立勋三方协商一致,胡叶伟、熊发明同间将此建筑工程承包给余立勋施工并明确约定了胡叶伟、熊发明与余立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权力与义务,签订了有关此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根据以上法规,胡叶伟、熊发明与余立勋共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诉讼保全申请
熊发明、胡叶伟、余立勋共同开发的6.7亩土地,在建工程——兴盛住宅组团为三方共同经营。工程完工后,2011年6月中旬余立勋以兴裕公司名义私自收取房屋预售款据为已有,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合伙人熊发明、胡叶伟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正当权益,熊发明、胡叶伟于2011年8月30日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于9月7日向益阳中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时至今日,益阳中院对原告提出的保全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