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都应罪加一等。”
1947年5月,张资平因“汉奸罪”被国民党司法机关逮捕,后经交保获释。1948年3月20日张资平连去两封信给胡适,并附上他的辩明书,要求胡适为他辩白,请求胡适将他的《我之辩明》转送给陈立夫。
胡适并没有为他申辩,所以1948年4月国民党上海法院判处张资平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张资平不服,提出上诉。1949年1月,国民党上海最高法院特种刑事庭裁决:撤销原判,发还上海高等法院重新审理。
张资平最后虽未被国民党上海高等法院判为“汉奸罪”,但在上海无业可从,只好靠翻译一些东西来维持生活。
1949年10月后,张资平因“汉奸文人”的臭名声,难于寻觅一份工作。1953年他找到当时上海市副市长潘汉年,潘汉年曾是创造社成员,由潘汉年介绍到上海市振民补习学校(现上海市成都二中前身)教书。1955年6月,因潘汉年的“反革命事件”,被上海市公安局逮捕。在审查他的“汉奸文人”罪行后,1958年9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张资平有期徒刑二十年。1959年7月送安徽省公安厅,12月2日病死在劳改农场。(摘自:《民国大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