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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008-5-4 来源:中国文学艺术网 【字体: 我要评论(0)
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覆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参考《基本法》第64 条) 

立法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参考《基本法》第68 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1.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2.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3.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4.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5.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6.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参考《基本法》第73 条) 

司法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参考《基本法》第82 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参考《基本法》第85 条)

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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