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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考《基本法》第25 至26 条)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参考《基本法》第28 条)
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通讯、迁徙、信仰、宗教和婚姻自由,以及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参考《基本法》第27 至38 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参考《基本法》第39 条)
政治体制
行政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参考《基本法》第44 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参考《基本法》第45 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