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 条)
中央和香港的关系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和外交事务。(参考《基本法》第13 至14 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参考《基本法》第13 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参考《基本法》第14 条)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任何列于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凡列于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参考《基本法》第18 条)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参考《基本法》第22 条)
保障权利和自由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参考《基本法》第6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