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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的讨论图册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参考《基本法》第2 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参考《基本法》第3 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参考《基本法》第5 条)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参考《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