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参考《基本法》第158 条)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参考《基本法》第159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