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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008-5-4 来源:中国文学艺术网 【字体: 我要评论(0)
定有关发展和改进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和劳工的政策。(参考《基本法》第136 至147 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可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各该团体和组织可根据需要冠用" 中国香港" 的名义,参与有关活动。(参考《基本法》第149 条) 

对外事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 中国香港" 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参考《基本法》第151 条)

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派遣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 中国香港" 的名义发表意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 中国香港" 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参考《基本法》第152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或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有关国际协议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参考《基本法》第153 条) 

香港基本法 - 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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