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wiki/%E5%81%87%E5%AE%9A%E6%97%A0%E7%BD%AA?prd=content_doc_search">假定无罪。(参考《基本法》第86 至87 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参考《基本法》第95 至96 条)
经济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单独的关税地区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和维持资金流动自由。(参考《基本法》第109/112/114/116 条)
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港币的发行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参考《基本法》第111 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参考《基本法》第115 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继续进行船舶登记,并以" 中国香港" 的名义颁发有关证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私营航运及与航运有关的企业,可继续自由经营。(参考《基本法》第125/127 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原在香港实行的民用航空管理制度,并设置自己的飞机登记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权下,可与外国或地区谈判签订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参考《基本法》第129 至134 条)
社会事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