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赋予香港居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基本法设立专章规定了居民的基本权利,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种民主开放程度世所罕见。
中央政府始终推动香港民主制度优化提升、与时俱进
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香港民主发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追求。按照基本法原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2002年选举产生了第二任行政长官,1998年、2000年、2004年分别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立法会。基本法规定的香港回归后前十年的选举安排得到全面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得以成功实践。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释法,明确2007年以后如需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应遵循的法定程序,为香港回归十年后上述两个产生办法进一步扩大民主成分,直至实现“双普选”,提供了操作性程序。2020年,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国安法,堵塞香港一直以来存在的国家安全漏洞,为民主发展提供基本条件。2021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形成新选举制度,既充分体现“爱国者治港”原则要求,修补了选举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又做到了包容开放,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的长远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事实充分说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制度的设计者、创立者、维护者和推进者。中央政府始终坚定不移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展符合其宪制地位和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一国两制”之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前景光明,民主道路必将越走越宽广。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