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主发展的内在逻辑
作者: 焦洪昌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22-01-04 05:37
“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有其固有的历史逻辑、制度逻辑、实践逻辑。没有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没有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香港民众福祉的深切关怀,没有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一国两制”初心使命的坚守,就没有香港民主制度的建立,也就没有香港民主的实践。
回归祖国开启了香港民主的新纪元
历史上,香港在英国长达一个半世纪的殖民统治下,没有民主可言。华人长期被排斥在港英当局管治架构之外,不能参政议政。英国政府明确排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定期选举的规定在香港适用。直到殖民统治末期,英国政府才在香港布局“政制改革”。这完全是别有用心的政治操弄,其企图是把香港变成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
中央政府坚定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向前发展。中央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有序发展民主,这是中国自己的决定,绝非英国为香港“争取”来的。1983年,中国政府就解决香港问题形成了十二条基本方针政策,明确恢复行使主权后,在香港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主要官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香港回归祖国以来,我们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的民主制度开始全面运行,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由此写下崭新而光辉的一页。
宪法和基本法全面构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
中国的国体政体决定了香港回归后必然实行民主。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充分体现了民主原则。宪法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是制定基本法的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其政权的组织与运行必然同样遵循民主原则,实行民主制度。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也贯彻了民主原则。
宪法和基本法建构了香港的宪制秩序,为民主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一方面,根据基本法,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这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指明了“双普选”的方向。另一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长官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也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立法会则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有权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这一政治体制符合“一国两制”方针,从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有利于循序渐进地发展适合香港情况的民主制度。
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