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级别、登记注册地、社团名称、会员人数来进行“表面考量”;还应当通过该社会团体本身的宗旨、制度、行动、成果来进行“本质考量”,最需要考量的是,该社团为会员和人民办了多少实事,对社会发展进步做了多少贡献。
香港社团在本国活动违法一说过于牵强
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一词的【释义】1.言谈;谈论。2.言词;发表的议论或意见。因此,撰写此文,讨论香港社团在本国领土的普遍发展状态是中国公民的自由。
“结社”一词是何意?意思是组织团体。也就说,除了言论自由,中国公民还有出版书籍、组织团体、参加集会等自由。所以,中国公民在香港(本国领土)合法登记注册社团,然后在本国领土组织集会,开展活动,被定为违法一说,未免过于牵强。
如果认为论据不足,那么再看看2000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21号《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请大家注意,上述内容(一)所强调的“未经批准”并没有明确指出未经哪一级行政机构批准,也没有指出未经哪些区域行政机构批准。上述内容(二)所强调的“未经登记”并没有明确指出未经哪一级行政机构登记,也没有指出未经哪些区域行政机构登记。如果再综合上述内容(三)的话;那么只要是在香港(本国领土)合法登记注册又没有被撤销登记的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在本国领土进行活动,怎么能被定义是违法呢?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指出: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宪法”一词,是排在最前的,可见我们最先需要遵守的应该是宪法,其次才是法律、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都不能和宪法对抗,必须维护宪法权威。
那些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看都没看,就直接下结论定义香港社团在本国领土进行活动属于“民间非法组织”的记者、律师、专家,我想问问你们:难道香港不是中国的领土吗?难道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吗?难道香港市民就不是中国人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指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当你们没有遵守宪法,草率定义香港社团为“民间非法组织”的时候,请问:“你们是否违反了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如果有国家工作人员,看到上述内容认为不妥。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