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内地民间的全国性社团越来越多。据有关资料统计,90%的民间社团均为中国公民在香港注册后在内地从事经营和开展活动。有人认为这些在香港合法登记注册的社团,中国内地并不认可。这是一个关系到国人团结,文化繁荣,强国战略的研究课题。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常识和收集到的部分新闻资料,分为三个层面尝试探析: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1998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了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尽管这是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法规文件。但这份法规文件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不仅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还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宪法、法律、法规这三者,什么最大?宪法最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前言最后一段强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据2015年6月25日新华网报道: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草案将宪法宣誓的誓词,统一为65个字:“我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自觉接受监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
请读者们留意,这段誓词虽然只有65个字,但这段誓词开头便强调“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可为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社团,在中国内地进行活动被某些记者、专家、律师带着“有色眼镜”看待?甚至被贴上“民间非法组织”的标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阐释来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三十一条强调:“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依据上述这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其实,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个标题中词汇的排列顺序来看,我想小学语文及格的人都能从这个标题中看懂一大截。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