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应当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日常监管。
根据草案三审稿,公安机关可以“约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负责人”;公安机关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有危害国家安全等情形的,“可以通过中方合作单位停止临时活动”;对有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将其列入不受欢迎的名单,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此外,草案二审稿“特别规定”一章就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设立或者合作设立基金会、民办社会机构作了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本法已经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开展活动,只能采取设立代表机构和开展临时活动两种形式,这一章的规定应当删去。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特别规定”一章。至于目前有境外非政府组织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少量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可予以保留。
徐显明表示,在制定这部法律的过程中,有一个基本思路贯穿始终,就是把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活动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
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