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在华活动 保障合法权益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草案提请三审
本报记者 毛 磊 张 璁
2016年04月26日05:36 来源:人民网
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会同有关方面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深入地方进行调研,听取相关部门及高校、科研机构、境内外社会组织的意见,4月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三审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草案,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完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在代表法律委员会作审议结果的报告时指出,制定这部法律,不仅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也是依法引导和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对比草案二审稿,草案三审稿拟明确法律调整范围、删除有关驻在期限规定、适当简化临时活动申请程序……一系列修改使得具体制度设计更加明确、具体,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既有规范,也有鼓励和保障。
亮点一:进一步明确法律调整范围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数以千计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进入我国,发挥其理念、人才、管理、资金等方面的诸多优势,在经济、科技、教育等各领域开展合作,为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友好交流、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
与此同时,随着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数量不断增加,活动日益频繁,亟须通过立法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的活动进行规范、引导。
草案二审稿规定,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成立的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规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概念较为宽泛,建议进一步明确本法的调整范围;境内外学校、医院等机构之间正常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可不纳入本法调整,继续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为此,草案三审稿将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同时在附则中增加规定:境外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机构与境内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机构开展交流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由于我国制定这部法律旨在调整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开展的活动,草案三审稿将法律名称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修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亮点二:删除三条“限制”规定
草案三审稿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驻在期限、招募志愿者和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