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十年,官方统计的数字还是上升到了199万。
可资定价的数字越来越详实:1850年的英国,一个纺织童工的工作时间在12小时至18小时之间,周薪每周1先令到9先令不等;1880年的美国,一个爱尔兰移民家庭,孩子的经济贡献占全家劳动收入的38%-46%,而本地出生者的这一比例为28%-32%。有了这些数字,要给孩子定一个价,不困难。在一份杂志上,一个专栏作家就热情洋溢地估算了孩子的价值。他预测,假如当地有200个7-16岁的孩子,在没有工厂的情况下,他们除了花销,毫无贡献可言。现在他们被雇佣了,情形立刻不同——他们为这个镇贡献了13500美元的生产价值!
社会的制度与文化都在为“有价”的孩子唱赞歌。社会学家泽立泽(Viviana A.Z)就指出,在那时的报纸和儿童读物上,“一个标准的恶棍就是游手好闲的儿童。”事实上,19世纪的儿童福利组织主要关注的,也是那些无所事事四处游荡的孩子,而不是众多童工。针对19世纪末出现的反对雇佣童工的声音,一位作家忿忿不平地写道,如果一个体制阻止儿童干任何苦差事,而是鼓励他们去街上踢球,那么林肯就根本不会出现。
考虑到居高不下的死亡率,孩子的价格中包含的现实价值远大于未来。17世纪的蒙田提到,他有两三个孩子夭折了,“在此,我没有过度的悲痛,也没有遗憾”。即使在18世纪的早期,也很少有人会为早夭的孩子花钱办丧事,或者出席葬礼。避免对没有未来的事物投入过多的期望,无疑是明智的——当时的人甚至用“它”这个词来指代自己的新生儿。惟一不同的可能是,计算的痕迹变得浓重了。就像一个刚失去孩子的父亲所说的那样,“这是我们必须交的税。”他大概懂得什么叫税率。
19世纪末,一对夫妇因两岁的孩子死于非命将一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按照每个月2美元的价格计算赔偿额。理由是他们的孩子已经能够到邻居家工作,比如照看更小的孩子。法官驳回了他们的诉求,并表示死去的孩子太小,根本没有任何获得经济收入的能力,故而“被告无需为这个悲剧做出赔偿”这个判决并不违背当时美国法律对孩子的标准定价。标准是这样的:从孩子死亡到他成年之前的时间段内,他所能提供的劳务损失,减去他在这段时间内维持生活的费用。也就是说,一个孩子的现实价值取决于对他的未来价值的估计。然而,婴儿和2岁以下的儿童通常被视为没有未来,也没有价值的。在一系列的儿童死亡判例中,一个纽约男孩获赔6美分,一个内布拉斯加州女孩获赔10美元,而密苏里州的一个男孩只获得1美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