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于古罗马城邦时期的“十二铜表法”,总罗马法大成的是查士丁尼主持编纂的《罗马法大全》。欧洲资本主义萌芽时期,意大利波隆那大学的法学家首先开始对罗马法的研究和讲授,继而遍及欧洲许多国家。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便以罗马法为原则,编纂自己的法典。如丹麦、挪威、瑞典、芬兰、普鲁士等都制订了法典,尤以1804年法国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为典型,成为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模式的典范。罗马法和法、德民法典的影响越出欧洲,波及百本、中国和亚、非各殖民地国家的民法,形成了世界性的大陆法的体系。
英美法系亦称“英吉利法系”或“普通法系”。英国普通法的主体是以司法判例为基础,并体现在判例汇编之中.普通法起源于中世纪早期各地方法院的判决,这些判决在解决日常争端中所运用的是惯例和推理,间或依靠正式的法规。它后来发展成为美国和英联邦各成员国现代法律的来源。在英国普通法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成文法和衡平法也兴盛起来,因此。古老的普通法、成文法和衡平法组成了一个完整的英国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的有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和业、非采用英语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西班牙的家庭监狱在20世纪的80年代后期,西班牙首都马德里市中心成立了一所家庭监狱。在这所家庭监狱里,设有看管犯人的女狱警,服刑的犯人是从监狱里根据条件挑选来的,这些条件是:犯人服刑期已满2/3;,与毒品从不沾边。在家庭监狱里服刑的囚犯,可以在“新未来”组织的邦助下,在市内找一份工作,白天可以外出去上班或做工,但晚上8时半以前必须回到家庭监狱里,不得违反。犯人下班后,可以到幼儿园接孩子,也可以带孩子去公园散步或去商店买东西。回到家庭监狱里,犯人可以打扫卫生和缝衣服,到厨房做饭,陪孩子们看电视等。
国际法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称。国际法这个名词的由来有它的演变过程。1625年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中,用拉丁文定名为“万民法”.1650年英国法学家苏支以拉丁文改称为“万国法”。1780年英国哲学家边沁正式采用“国际法”一词。
现代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公认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此外,各国政府发表关于国际事务的文件,国际仲裁法庭和国际法院的判决,国内立法与法院判决,国际组织决议,以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也被有些学者列为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的原则和规范中起指导作用的那些原则。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发展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并在联合国通过的一系列决议和文件中得到了确认。此外,还有人提出“维护和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原则”,“促进国家间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合作的原则”,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实,这些原则都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具体运用。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并直接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国际人格者。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就是国家。一切国家,不论采取何种社会政治制度,也不论大小强弱,都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外事务,在平等基础上与他国进行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与义务。一般认为个人是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的。
各国宪法杂谈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典是古代两河流域吴尔第三王朝